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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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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依規定期限並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提出: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前項規定之延期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延期,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入出境許可證: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所持用大陸地區證照尚餘有效效期不足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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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依規定期限並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提出: 一、延期申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