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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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規定,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在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則可以先提供健康情形具結,並在入境後的三十日內補繳相關證明。這條條文的依據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並且根據適用法令進行解釋。例如,之前曾發生過類似案例,雖然申請人未能在入境時提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在入境後補繳了相關證明文件並獲得了長期居留許可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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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