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3

快速跳轉

大陸地區人民未能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結,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補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規定,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在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則可以先提供健康情形具結,並在入境後的三十日內補繳相關證明。這條條文的依據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並且根據適用法令進行解釋。例如,之前曾發生過類似案例,雖然申請人未能在入境時提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在入境後補繳了相關證明文件並獲得了長期居留許可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3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能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