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未能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結,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補繳。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規定,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在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則可以先提供健康情形具結,並在入境後的三十日內補繳相關證明。這條條文的依據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並且根據適用法令進行解釋。例如,之前曾發生過類似案例,雖然申請人未能在入境時提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在入境後補繳了相關證明文件並獲得了長期居留許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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