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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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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依親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三個月內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護照或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證照)、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載有與依親對象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於核配時提出且第三款、第四款文件係於核配前三個月內核發;第五款之剩餘效期自核配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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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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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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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依親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