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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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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2. 2.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3. 3.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4. 4.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5. 5.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6. 6.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7. 7.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8. 8.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9. 9.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0. 10.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許可在臺團聚者,其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其已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其團聚期間得分別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後,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後,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第五項規定,得申請定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陸配偶依兩岸條例第17條,需依親居留滿四年、長期居留再滿二年,且每年在臺逾183日,才能申請定居。

Q · 大陸配偶要幾年才能拿台灣身分?

依親居留滿4年再長期居留滿2年,共6年起

依本條例第17條,大陸配偶先團聚入境後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四年(每年在臺合法居留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再連續滿二年(同樣每年逾183日),且品行端正無犯罪、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才能申請定居取得身分。整體動輒六年以上,少住天數該年不計入。

深度解讀

嫁來或娶進臺灣,對大陸配偶來說不是一張結婚證書就結束,而是一條長達數年、分成好幾關的階梯。這條把整條路鋪了出來:先團聚入境,再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留超過183天,才能升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再連續滿兩年、每年住超過183天,加上品行端正無犯罪、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最後才能申請『定居』拿身分。每一關都卡著時間和居住天數的硬指標,少住幾天就可能整年白算。最關鍵的暗礁在第七項:如果被認定是『通謀虛偽結婚』(假結婚),不只居留定居許可全撤,連戶籍登記一起註銷,還要強制出境。這條法律既是一張通往身分的地圖,也埋著一條一旦造假就全盤皆輸的引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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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