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6 條(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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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3.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 4.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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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6條規範大陸人民來臺觀光,並為臺籍軍人、被俘國軍等六類特殊歷史身分者保留不依婚姻的在臺定居資格,直系血親定居名額並得限制。
Q · 大陸人想在臺灣定居,除了結婚還有別條路嗎?
有,第16條第二項為六類歷史身分者開定居窄門
依第16條第二項,符合六款歷史身分之一者(民國34年後因兵役滯留大陸的臺籍軍人、38年遷臺後被俘國軍、公費赴陸求學人員、76年前因海難等滯留且在臺原有戶籍的漁民船員等),不需透過婚姻即可申請在臺定居,其大陸配偶並得隨同或由本人定居後代為申請;第一項另為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直系血親、配偶開放定居,但第三項規定該項每年名額得予限制。
深度解讀
你大概知道大陸人民可以申請來臺觀光、洽公,但你可能不知道這條法律裡藏著六種『特殊身分的人』,他們有一條一般大陸人民走不到的定居捷徑。第二項列的不是普通申請者,而是歷史欠臺灣的一筆債:民國34年後因兵役滯留大陸的臺籍軍人、民國38年政府遷臺後作戰被俘的前國軍官兵、遷臺前公費派去大陸求學的人員、還有民國76年前因海難船故滯留大陸、但在臺灣原有戶籍的漁民船員。這些人因為大時代被困在海峽另一邊,這條法律給他們和配偶一條回家的路。第一項則是另一條線:年滿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是臺灣人民直系血親或配偶的,也能申請定居,但每年有名額限制。讀懂這條,你會發現移民規則不是冷冰冰的數字,裡面寫著一整段被折疊起來的歷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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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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