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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6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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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3. 3.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4. 4.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6條規範大陸人民來臺觀光,並為臺籍軍人、被俘國軍等六類特殊歷史身分者保留不依婚姻的在臺定居資格,直系血親定居名額並得限制。

Q · 大陸人想在臺灣定居,除了結婚還有別條路嗎?

有,第16條第二項為六類歷史身分者開定居窄門

依第16條第二項,符合六款歷史身分之一者(民國34年後因兵役滯留大陸的臺籍軍人、38年遷臺後被俘國軍、公費赴陸求學人員、76年前因海難等滯留且在臺原有戶籍的漁民船員等),不需透過婚姻即可申請在臺定居,其大陸配偶並得隨同或由本人定居後代為申請;第一項另為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直系血親、配偶開放定居,但第三項規定該項每年名額得予限制。

白話解讀

你大概知道大陸人民可以申請來臺觀光、洽公,但你可能不知道這條法律裡藏著六種『特殊身分的人』,他們有一條一般大陸人民走不到的定居捷徑。第二項列的不是普通申請者,而是歷史欠臺灣的一筆債:民國34年後因兵役滯留大陸的臺籍軍人、民國38年政府遷臺後作戰被俘的前國軍官兵、遷臺前公費派去大陸求學的人員、還有民國76年前因海難船故滯留大陸、但在臺灣原有戶籍的漁民船員。這些人因為大時代被困在海峽另一邊,這條法律給他們和配偶一條回家的路。第一項則是另一條線:年滿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是臺灣人民直系血親或配偶的,也能申請定居,但每年有名額限制。讀懂這條,你會發現移民規則不是冷冰冰的數字,裡面寫著一整段被折疊起來的歷史。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與定居的核心規範: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來臺商務、觀光辦法;第二項列舉臺籍軍人、被俘國軍、公費赴陸學人、特定滯留漁民等六類得不依婚姻申請定居者;第三項就第一項直系血親定居名額設限;第四項並規定第二項特定款別申請人之大陸配偶得隨同或事後代為申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阿公當年因為兵役被留在大陸回不來,他現在能申請來臺定居嗎?

很可能可以。第16條第二項第三款明文規定,民國34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的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這是不靠婚姻的獨立資格。關鍵在於證明臺籍軍人身分,兵籍資料、當年戶籍、同袍人證都是重要證據,而且配偶可隨同申請或由本人定居後代為申請,別漏了這個權利。

Q2大陸人是不是只有跟臺灣人結婚才能定居?

不是。除了婚姻途徑,第16條第二項列了六種純粹基於歷史處境的定居資格,包括滯留大陸的臺籍軍人、被俘前國軍官兵、公費赴陸求學人員、特定船難滯留的原戶籍漁民船員等。第一項還有針對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直系血親、配偶的定居途徑。每一款的證明要件完全不同,先精準對到自己屬於哪一款,再準備對應文件,比盲目送件有效得多。

Q3大陸配偶父母來台定居條件是什麼?

依第一項第一款,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滿70歲以上得申請定居,但第三項規定每年名額得予限制。

Q4兩岸條例第16條是什麼?

規範大陸人民來臺觀光與定居的核心條文,含六類歷史身分定居資格與直系血親定居名額限制。

Q5什麼是臺籍軍人定居資格?

第二項第三款指民國34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的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得不依婚姻申請在臺定居。

Q6六款歷史身分定居資格有哪些?

臺籍軍人、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的喪偶配偶、被俘前國軍、公費赴陸學人、特定海難滯留且原有臺灣戶籍的漁民船員等。

Q7台籍老兵大陸定居怎麼申請?

確認屬第二項第三款 → 備齊兵籍與戶籍等臺籍軍人身分證明 → 向移民署申請,配偶可隨同或本人定居後代為申請。

Q8大陸直系血親定居要準備什麼文件?

親屬關係證明、年齡證明(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並先查當年度名額狀況再決定送件時機。

Q9申請定居名額怎麼查?

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第一項定居每年數額與排序狀況,掌握名額釋出節奏避免卡在數額用罄。

Q10歷史身分證明文件不足怎麼補?

及早調閱戶籍謄本、兵籍與海難等歷史檔案、尋找人證,這類案件越早辦越有利。

Q11第16條第一項定居 vs 第二項定居差在哪?

第一項靠親屬關係與年齡且受第三項名額限制;第二項靠六款歷史身分、不受名額限制且配偶可代為申請。

Q12第16條定居 vs 第17條配偶定居差在哪?

第16條多為歷史身分或直系血親途徑,第17條是大陸配偶經團聚、居留循序到定居的婚姻途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一項(直系血親/配偶)第二項(六款歷史身分)
資格基礎親屬關係+年齡(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特定歷史處境,不依婚姻或年齡
名額限制第三項明定每年數額得予限制無第三項名額限制
大陸配偶隨同不適用第四項代為申請第三至六款配偶得隨同或事後代為申請
核心證明親屬關係與年齡證明兵籍、被俘、公費派遣、原戶籍等歷史文件

第一項(直系血親/配偶)

資格基礎
親屬關係+年齡(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
名額限制
第三項明定每年數額得予限制
大陸配偶隨同
不適用第四項代為申請
核心證明
親屬關係與年齡證明

第二項(六款歷史身分)

資格基礎
特定歷史處境,不依婚姻或年齡
名額限制
無第三項名額限制
大陸配偶隨同
第三至六款配偶得隨同或事後代為申請
核心證明
兵籍、被俘、公費派遣、原戶籍等歷史文件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4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赴大陸地區之臺籍人員,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且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者。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六款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親,亦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立法理由一、中國大陸人民在臺灣定居者,除本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外,其權利義務應與臺灣人民相同,為防止中共統戰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中國大陸人民需與臺灣人民有極緊密之關係者,始能申請來臺定居。   二、臺灣人民之父母子女,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基於人道及倫理之考慮,自得申請來臺定居。但如為養子女者,為避免中國大陸人民假借收養關係,取得來臺定居之資格,嚴格限制其年齡須在兩歲以下。   三、與臺灣人民結婚者,為顧及其婚姻生活,亦許其來臺定居,但為防止假結婚之情形,規定須先在臺灣連續居留五年以上。   四、本條第一項為原則性之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行政院得視需要,限制第一、二、三款申請之每年許可人數,或停止受理申請。

(0860418 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六、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赴大陸地區之臺籍人員,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且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姐妹者。   七、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七款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親,亦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第二款,原第二款至第六款改列為第三款至第七款。   二、增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台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台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讓其在大陸地區之配偶優先申請來台定居,免受配額之限制,以符人道。

(0891205 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   六、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赴大陸地區之臺籍人員,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且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姐妹者。   七、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直系血親及其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所定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基於人道及倫理考量,修正為「直系血親」,俾使「直系血親尊親屬」亦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二、本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其配偶」,係隨同本人返臺定居,並非享有單獨申請來臺定居權。為求法律規範明確,爰予以修正之。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0810716 制定)

一、中國大陸人民在臺灣定居者,除本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外,其權利義務應與臺灣人民相同,為防止中共統戰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中國大陸人民需與臺灣人民有極緊密之關係者,始能申請來臺定居。   二、臺灣人民之父母子女,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基於人道及倫理之考慮,自得申請來臺定居。但如為養子女者,為避免中國大陸人民假借收養關係,取得來臺定居之資格,嚴格限制其年齡須在兩歲以下。   三、與臺灣人民結婚者,為顧及其婚姻生活,亦許其來臺定居,但為防止假結婚之情形,規定須先在臺灣連續居留五年以上。   四、本條第一項為原則性之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行政院得視需要,限制第一、二、三款申請之每年許可人數,或停止受理申請。

(0860418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第二款,原第二款至第六款改列為第三款至第七款。   二、增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台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台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讓其在大陸地區之配偶優先申請來台定居,免受配額之限制,以符人道。

(0891205 修正)

一、原條文所定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基於人道及倫理考量,修正為「直系血親」,俾使「直系血親尊親屬」亦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二、本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其配偶」,係隨同本人返臺定居,並非享有單獨申請來臺定居權。為求法律規範明確,爰予以修正之。

(09210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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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