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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司字第 205 號
要旨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文義,所稱「台籍軍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不以其與「台籍軍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結婚之時間在該台籍軍人來臺定居前者為限
全文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文義,並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觀之,首揭條款所稱「台籍軍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似不以其與「台籍軍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結婚之時間在該台籍軍人來臺定居前者為限。準此,本件周女似得依首揭條款規定,以滯留大陸台籍軍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身分申請返臺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