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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 條(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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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5條列五項禁止行為:非法引進、招攬偷渡、從事未許可活動、非法僱用或留用、居間介紹,違者依配套罰則負刑事責任。

Q · 讓沒工作許可的大陸籍人士繼續做、或好心介紹工作,會犯法嗎?

會。連「留用」和「居間介紹」都禁止,且有刑責

依兩岸條例第15條第四款,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即屬違法,許可到期後繼續讓對方工作也算;第五款更把「居間介紹」(牽線、媒合)列為禁止,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違反者依第83條負刑事責任,不是繳罰鍰了事。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老闆,覺得『請一個大陸來的人手腳快、薪水低』很划算,這條會讓你重新算一次成本。第15條列出五件絕對不能做的事,其中對一般人最致命的是第四款: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範圍的工作。注意『留用』兩個字,就算你不是當初僱他的人,只是讓他繼續在你這裡做,也算。第五款更狠,連『居間介紹』(仲介、牽線)都禁止,你只是好心幫朋友介紹一個大陸籍幫傭,都可能踩線。第一款處理的是俗稱『蛇頭』的非法引入,第二、三款則防止臺灣人被偷渡到大陸、或讓大陸人在臺做見不得光的活動。這條本身只說『不得為之』,真正的牙齒在配套罰則:違反第一款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四、五款也有刑責,不是繳個罰款就了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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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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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