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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4 條(限期離境與強制出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
  2.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依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3. 前項規定,於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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