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4 條(限期離境與強制出境)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4條規定,在臺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規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工作許可,撤銷後須限期離境,逾期依第18條強制出境。
Q · 大陸配偶工作許可被公司資遣或違規後,會被趕走嗎?
可能,許可被撤銷後須限期離境
依第14條,經許可在臺工作的大陸地區人民若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工作許可;許可一旦消失須限期離境,逾期依第18條強制出境。第三項並把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納入適用,等於工作基礎消失時居留資格同步檢討。但「得」是裁量而非當然撤銷,且若另有依親居留等留臺基礎,仍可能保有居留資格。
深度解讀
拿到工作許可那一刻,很多大陸配偶或專業人士以為從此可以安心上班。但這張許可的背面印著一行看不見的字:可以隨時被收回。只要你違反了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令(不只是工作相關的,連交通、稅務違規都可能算),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你的許可。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許可一旦沒了,你得限期離境,不走就依第18條被強制出境;甚至連你的勞動契約被中止或終止(公司資遣你、你被開除),同樣會啟動這套機制。也就是說,你的居留資格和那份工作是綁在一起的,工作沒了,留下來的法律基礎也跟著消失。懂這條的人,會在簽約、離職、甚至日常守法上都比別人謹慎一個層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