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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4 條(限期離境與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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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2. 2.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依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3. 3.前項規定,於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4條規定,在臺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規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工作許可,撤銷後須限期離境,逾期依第18條強制出境。

Q · 大陸配偶工作許可被公司資遣或違規後,會被趕走嗎?

可能,許可被撤銷後須限期離境

依第14條,經許可在臺工作的大陸地區人民若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工作許可;許可一旦消失須限期離境,逾期依第18條強制出境。第三項並把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納入適用,等於工作基礎消失時居留資格同步檢討。但「得」是裁量而非當然撤銷,且若另有依親居留等留臺基礎,仍可能保有居留資格。

深度解讀

拿到工作許可那一刻,很多大陸配偶或專業人士以為從此可以安心上班。但這張許可的背面印著一行看不見的字:可以隨時被收回。只要你違反了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令(不只是工作相關的,連交通、稅務違規都可能算),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你的許可。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許可一旦沒了,你得限期離境,不走就依第18條被強制出境;甚至連你的勞動契約被中止或終止(公司資遣你、你被開除),同樣會啟動這套機制。也就是說,你的居留資格和那份工作是綁在一起的,工作沒了,留下來的法律基礎也跟著消失。懂這條的人,會在簽約、離職、甚至日常守法上都比別人謹慎一個層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4 條規定:「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