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4 條(限期離境與強制出境)
- 1.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2.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依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 3.前項規定,於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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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4條規定,在臺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規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工作許可,撤銷後須限期離境,逾期依第18條強制出境。
Q · 大陸配偶工作許可被公司資遣或違規後,會被趕走嗎?
依第14條,經許可在臺工作的大陸地區人民若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工作許可;許可一旦消失須限期離境,逾期依第18條強制出境。第三項並把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納入適用,等於工作基礎消失時居留資格同步檢討。但「得」是裁量而非當然撤銷,且若另有依親居留等留臺基礎,仍可能保有居留資格。
白話解讀
拿到工作許可那一刻,很多大陸配偶或專業人士以為從此可以安心上班。但這張許可的背面印著一行看不見的字:可以隨時被收回。只要你違反了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令(不只是工作相關的,連交通、稅務違規都可能算),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你的許可。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許可一旦沒了,你得限期離境,不走就依第18條被強制出境;甚至連你的勞動契約被中止或終止(公司資遣你、你被開除),同樣會啟動這套機制。也就是說,你的居留資格和那份工作是綁在一起的,工作沒了,留下來的法律基礎也跟著消失。懂這條的人,會在簽約、離職、甚至日常守法上都比別人謹慎一個層次。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4條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許可的撤銷與離境規範,建立「違規或契約終止→撤銷或廢止許可→限期離境→逾期強制出境」的完整行政鏈條,核心特徵是工作許可與居留資格連動,且主管機關保有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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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大陸配偶身分有工作許可,公司把我裁掉,我會被趕走嗎?▾
不必然,但風險是真的。第14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適用撤銷許可機制,所以你的工作居留基礎確實會受影響。關鍵在於你是否還有其他合法留臺基礎,例如基於婚姻的依親居留(第17條)。很多人只盯著工作許可,卻忘了確認自己的依親居留是否仍有效,這兩條路是分開的,守住一條就有轉圜空間。
Q2我只是違反一個小規定,許可真的會被撤銷嗎?▾
條文寫的是「得撤銷或廢止」,「得」代表這是主管機關的裁量權,不是一違規就自動撤銷。機關會衡量違規情節輕重。正因為是裁量,你主動說明違規屬輕微、無惡意、已改正,並提出守法紀錄,是影響機關不撤銷或從寬的關鍵,沉默接受反而最不利。
Q3兩岸條例第14條是什麼?▾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許可的撤銷與離境,建立違規或契約終止到強制出境的行政鏈條。
Q4撤銷和廢止許可差在哪?▾
撤銷針對自始違法的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因後續事由向後失效,兩者主管機關都有權為之。
Q5什麼叫「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
範圍極寬,不限工作相關,連交通、稅務等任何違法行為理論上都可能成為撤銷理由。
Q6工作許可和居留資格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但本條把兩者連動,工作許可消滅會觸發離境;依親居留則是另一條獨立基礎。
Q7收到撤銷工作許可處分怎麼辦?▾
確認處分送達日 → 盤點依親居留等備援 → 30日內提訴願 → 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
Q8撤銷處分的訴願期限是多久?▾
處分送達後30日內,若處分漏記救濟教示則延長為1年。
Q9怎麼證明違規不該撤銷許可?▾
提出違規屬輕微、無惡意、已改正及守法紀錄,主張裁量過當或違反比例原則。
Q10被資遣後怎麼守住居留資格?▾
確認依親居留是否仍有效,並向勞工局確認資遣合法性,違法資遣可作為爭執理由。
Q11工作許可撤銷 vs 依親居留消滅哪個嚴重?▾
工作許可撤銷僅動搖工作居留基礎,若依親居留仍存續仍可能留臺;依親居留消滅則直接動搖婚姻基礎。
Q12撤銷工作許可 vs 一般外國人聘僱許可廢止差在哪?▾
兩岸條例屬特別立法,撤銷直接連動限期離境與第18條強制出境,鏈條較就服法更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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