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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 條(強制出境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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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2. 2.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3. 3.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4. 4.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5. 5.第三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 18 條規定移民署得對六款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但出境前須給陳述意見機會,已居留者並應召開審查會。

Q · 大陸人會被強制出境,移民署可以說趕就趕嗎?

不行。出境前須給陳述意見機會,已居留者還要開審查會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內政部移民署雖得對六款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但出境前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對於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更應召開審查會,且審查會中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強制出境十日前還應通知司法機關。程序未踐行的處分本身即有瑕疵。

深度解讀

政府要把一個大陸人請出臺灣,不是想趕就趕。很多陸配、陸生、來臺工作的大陸人以為移民署一句話就得收行李,其實這條把「能趕」的條件鎖死成六款: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居留、做與許可不符的事、有犯罪事實、危害國安社會、私下與公務員談公權力或政治協商。更關鍵的是,已經拿到居留或定居許可的人被趕走前,移民署必須先開一場審查會,這場會社會公正人士與學者專家不能少於一半,單一性別不能少於三分之一。涉刑事案件已進司法程序的,遣返前十日還得通知司法機關。讀懂這條的人,收到通知不會先慌,會先對照自己屬不屬於那六款,再決定怎麼接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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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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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