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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 條(強制出境之事由)

  1. 1.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2. 2.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3. 3.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4. 4.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5. 5.第三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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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 18 條規定移民署得對六款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但出境前須給陳述意見機會,已居留者並應召開審查會。

Q · 大陸人會被強制出境,移民署可以說趕就趕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內政部移民署雖得對六款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但出境前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對於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更應召開審查會,且審查會中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強制出境十日前還應通知司法機關。程序未踐行的處分本身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政府要把一個大陸人請出臺灣,不是想趕就趕。很多陸配、陸生、來臺工作的大陸人以為移民署一句話就得收行李,其實這條把「能趕」的條件鎖死成六款: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居留、做與許可不符的事、有犯罪事實、危害國安社會、私下與公務員談公權力或政治協商。更關鍵的是,已經拿到居留或定居許可的人被趕走前,移民署必須先開一場審查會,這場會社會公正人士與學者專家不能少於一半,單一性別不能少於三分之一。涉刑事案件已進司法程序的,遣返前十日還得通知司法機關。讀懂這條的人,收到通知不會先慌,會先對照自己屬不屬於那六款,再決定怎麼接招。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為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的核心授權與程序規範,明定六款得強制出境事由(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居留或許可遭撤廢、活動工作與許可不符、有犯罪事實、危害國安社會、未經許可從事涉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協商),並以陳述意見、審查會、通知司法機關等程序限制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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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陸配被檢舉假結婚,一定會被強制出境嗎?

不是一被檢舉就成立。移民署要有事實認定婚姻不實或撤銷居留許可,才會落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且已取得居留許可者被強制出境前法律強制要召開審查會。婚姻真實的證據要在陳述意見與審查會階段就提出,等出境後再喊冤舉證與翻案難度完全不同。

Q2陸生在外面打工被抓到會怎樣?

就學許可的目的是讀書,打工屬於第一項第三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本身就是強制出境事由,跟賺多少無關。這類事由核心是目的不符,保留以就學為主、打工屬偶發或誤解的事證,是陳述意見時爭取從寬的方向。

Q3已經拿到居留證,還會被說趕就趕嗎?

不會。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被強制出境前,移民署除了給陳述意見機會,還必須召開由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組成的審查會,其中公正人士與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有放棄陳述、自願出境或情況急迫危害國安等例外時可不經審查會,因此切勿輕易簽署自願出境文件。

Q4大陸人哪些情形會被強制出境?

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居留或許可遭撤廢、活動工作與許可不符、有犯罪事實、危害國安社會、未經許可協商涉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共六款。

Q5強制出境的審查會是什麼?

強制已居留者出境前應召開的外部審查程序,由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組成,後兩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6限令出境和強制出境差在哪?

限令出境給十日內自行離境,逾期未走移民署才直接強制出境;十日是蒐證、陳述意見與決定救濟的全部時間。

Q7第六款政治協商指的是什麼?

未經許可與臺灣地區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即使是地方或學術參訪洽談也可能踩中。

Q8收到強制出境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被列哪一款 → 把握陳述意見機會書面到位 → 已居留者要求召開審查會 → 不服提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

Q9怎麼證明陸配婚姻是真的?

共同生活照片、匯款紀錄、通聯、親友證言等,須在陳述意見與審查會階段就提出,出境後再補舉證難度倍增。

Q10對強制出境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原則上收受處分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避免人先被送走;程序瑕疵可作為撤銷理由。

Q11有刑案在身怎麼避免先被遣返?

盡快讓司法機關知悉並評估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移民署應於強制出境十日前通知司法機關。

Q12兩岸條例18條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36條差在哪?

兩岸條例18條對大陸地區人民,移民法36條對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兩者是平行但對象不同的國境管制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逕行強制出境限令出境暫予收容(第18-1條)
處分性質直接執行出境命十日內自行離境出境前的人身拘束
前置程序應給陳述意見;已居留者應開審查會應給陳述意見;已居留者應開審查會另依第18條之1要件與救濟
當事人可用時間極短,幾無緩衝十日內收容期間可聲請提審
適用情境情況明確或例外急迫一般情形給予自行離境機會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24条(退去強制事由)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46조(강제퇴거의 대상자)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62条(遣送出境)
🇩🇪 德國AufenthG § 58(Abschiebung)
🇫🇷 法國CESEDA article L611-1(obligation de quitter le territoire français)
🇺🇸 美國INA § 237 / 8 U.S.C. § 1227(deportable aliens / rem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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