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1 條(合法居留之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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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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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大陸配偶取得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後,居留期間即得在臺工作,無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
Q · 大陸配偶拿到依親居留後,還要另外申請工作許可才能上班嗎?
不用,依親或長期居留期間即可合法工作
依第17條之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居留期間就可以在臺灣地區工作,不必再申請另一張工作許可。工作權與居留資格同時到位,效力也跟居留期間一致:居留許可有效就能工作,許可失效或被撤銷,工作權同時消滅。這與一般大陸人民受僱須先取得許可的規定不同。
深度解讀
很多大陸配偶嫁來臺灣後,以為自己得乖乖待在家、等拿到身分證那天才能名正言順去上班,白白浪費好幾年的工作機會和收入。這條短短一句話打破了這個誤會:只要你是依第17條取得『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的人,居留期間就可以在臺灣工作,不必再去申請另外一張工作許可。換句話說,依親居留核准的那一刻,工作權就一起到手了。這跟一般外籍人士、或還沒取得居留的大陸人民完全不同(他們得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否則僱主和本人都可能觸法)。這條看似不起眼,卻是把『居留』和『工作』綁在一起、讓大陸配偶不必在婚姻初期被迫經濟依賴另一半的關鍵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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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