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1 條(合法居留之工作權)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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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大陸配偶取得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後,居留期間即得在臺工作,無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
Q · 大陸配偶拿到依親居留後,還要另外申請工作許可才能上班嗎?
依第17條之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居留期間就可以在臺灣地區工作,不必再申請另一張工作許可。工作權與居留資格同時到位,效力也跟居留期間一致:居留許可有效就能工作,許可失效或被撤銷,工作權同時消滅。這與一般大陸人民受僱須先取得許可的規定不同。
白話解讀
很多大陸配偶嫁來臺灣後,以為自己得乖乖待在家、等拿到身分證那天才能名正言順去上班,白白浪費好幾年的工作機會和收入。這條短短一句話打破了這個誤會:只要你是依第17條取得『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的人,居留期間就可以在臺灣工作,不必再去申請另外一張工作許可。換句話說,依親居留核准的那一刻,工作權就一起到手了。這跟一般外籍人士、或還沒取得居留的大陸人民完全不同(他們得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否則僱主和本人都可能觸法)。這條看似不起眼,卻是把『居留』和『工作』綁在一起、讓大陸配偶不必在婚姻初期被迫經濟依賴另一半的關鍵設計。
法律定性
第17條之1為居留期間工作權的授權規範,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於居留許可有效期間內當然取得在臺工作的權利,無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其工作權附隨於居留身分而存在,與居留期間同其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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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大陸配偶,剛拿到依親居留,需要再去申請工作許可才能上班嗎?▾
不需要。第17條之1明文規定,經許可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就可以在臺灣工作,不必另外申請工作許可。這和一般外籍人士或尚未取得居留的大陸人民不同。實務上很多大陸配偶被『要等身分證』的錯誤觀念耽誤好幾年,其實依親居留核准那一刻工作權就到位。
Q2我想聘一位有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會不會違法?▾
不會。依第17條之1,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本來就可合法工作,僱用他不構成第15條的非法僱用。聘僱時務必確認對方持有有效的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並留存居留證影本,這既保障僱主不踩第15條紅線,也是日後爭議時證明僱用合法的關鍵文件。
Q3居留許可被撤銷後,還能繼續工作嗎?▾
不能。工作權附隨居留身分,與居留期間同其始終。居留許可失效或被撤銷後,工作權同時消滅,此時繼續工作即不再具合法基礎,僱主也可能因此踩到非法僱用的規定。
Q4大陸配偶可以工作嗎?▾
可以。取得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者,依第17條之1居留期間當然可工作,不必另申請許可。
Q5第17條之1是什麼?▾
規定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得在臺工作的授權條文,使工作權附隨居留身分。
Q6什麼是依親居留與長期居留?▾
大陸配偶經許可入境團聚後取得的居留身分,為定居設籍前的階段身分。
Q7工作權附隨居留是什麼意思?▾
工作權不必獨立申請,隨居留身分而生、隨居留許可效力而滅。
Q8大陸配偶要怎麼合法上班?▾
確認持有效依親或長期居留證 → 直接求職 → 面試時出示居留證並引用第17條之1 → 留存文件。
Q9怎麼向僱主證明我可以合法工作?▾
出示有效居留證並說明第17條之1,必要時可向勞工局或移民署確認工作權。
Q10僱主要怎麼確認聘僱合法?▾
查驗對方持有效依親或長期居留許可、留存居留證影本與聘僱期間紀錄。
Q11居留許可到期前該怎麼處理工作關係?▾
及早辦理居留延期,避免許可失效後工作權消滅而生違法僱用爭議。
Q12依親居留 vs 一般大陸人民受僱,工作許可差在哪?▾
依親、長期居留居留期間當然可工作;一般受僱依第11條須先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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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象 | 是否須另申請工作許可 | 法源 |
|---|---|---|
|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 | 否,居留期間當然可工作 | 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
| 一般受僱之大陸地區人民 | 是,須先取得受僱許可 | 兩岸條例第11條 |
| 外國籍工作者 | 是,須依就業服務法取得許可 | 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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