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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1 條(合法居留之工作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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