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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3 條(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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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2. 2.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須向勞動部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此費由雇主負擔、不得從員工薪資扣抵。

Q ·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雇主要多繳什麼錢?

就業安定費,由雇主負擔不得轉嫁

依本條例第13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須向勞動部設立的專戶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這筆費用由雇主負擔,不得從員工薪資扣抵;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勞動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性質與僱用外籍勞工的就業安定費一致,專款挹注就業安定基金,用於促進本國人就業與職業訓練。

深度解讀

請大陸人來台工作,光拿到許可還不夠,你每期還得多繳一筆錢,叫「就業安定費」。這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必須向勞動部設立的專戶繳這筆費用。它的邏輯跟僱用外籍移工要繳就業安定費一樣:你用了非本地勞動力,就拿一部分錢出來,挹注到促進本國人就業、職業訓練的基金裡。很多雇主只算了薪資成本,忘了把這筆持續性的安定費算進去,等收到繳費通知才發現用人成本比預期高一截。條文裡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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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