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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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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3 條
(就業安定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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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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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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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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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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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刑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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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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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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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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