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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3 條(就業安定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2.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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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my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勞工委員會於2014年改制升格為勞動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