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3 條(就業安定費)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須向勞動部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此費由雇主負擔、不得從員工薪資扣抵。
Q ·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雇主要多繳什麼錢?
就業安定費,由雇主負擔不得轉嫁
依本條例第13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須向勞動部設立的專戶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這筆費用由雇主負擔,不得從員工薪資扣抵;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勞動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性質與僱用外籍勞工的就業安定費一致,專款挹注就業安定基金,用於促進本國人就業與職業訓練。
深度解讀
請大陸人來台工作,光拿到許可還不夠,你每期還得多繳一筆錢,叫「就業安定費」。這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必須向勞動部設立的專戶繳這筆費用。它的邏輯跟僱用外籍移工要繳就業安定費一樣:你用了非本地勞動力,就拿一部分錢出來,挹注到促進本國人就業、職業訓練的基金裡。很多雇主只算了薪資成本,忘了把這筆持續性的安定費算進去,等收到繳費通知才發現用人成本比預期高一截。條文裡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