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3就業安定費

快速跳轉
  1. 1.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2. 2.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須向勞動部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此費由雇主負擔、不得從員工薪資扣抵。

Q ·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雇主要多繳什麼錢?

就業安定費,由雇主負擔不得轉嫁

依本條例第13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須向勞動部設立的專戶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這筆費用由雇主負擔,不得從員工薪資扣抵;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勞動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性質與僱用外籍勞工的就業安定費一致,專款挹注就業安定基金,用於促進本國人就業與職業訓練。

白話解讀

請大陸人來台工作,光拿到許可還不夠,你每期還得多繳一筆錢,叫「就業安定費」。這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的雇主,必須向勞動部設立的專戶繳這筆費用。它的邏輯跟僱用外籍移工要繳就業安定費一樣:你用了非本地勞動力,就拿一部分錢出來,挹注到促進本國人就業、職業訓練的基金裡。很多雇主只算了薪資成本,忘了把這筆持續性的安定費算進去,等收到繳費通知才發現用人成本比預期高一截。條文裡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法律定性

就業安定費是雇主因僱用非本地勞動力(含大陸地區人民)而須向主管機關專戶繳納的法定費用,由雇主全額負擔、不得轉嫁受僱人,收入專款專用於促進國民就業與職業訓練,屬以價格機制平衡企業彈性用人與本國就業安定的政策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就業安定費可以從大陸員工的薪水裡扣嗎?

不行。就業安定費是雇主因僱用非本地勞動力而負擔的成本,不能轉嫁給員工,從薪資扣抵被查到,雇主要負責返還甚至挨罰。這跟外籍移工的就業安定費邏輯一致,算成本時就該全額算在公司頭上。

Q2這筆安定費繳了是進政府口袋嗎?

不是進一般國庫隨便用。它進的是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專款專用於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等用途,由勞動部會同財政部訂定收費標準與管理運用辦法。費率不是固定不變,會依政策調整,每次新進用人前查一次當期費率。

Q3就業安定費是什麼?

雇主因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勞工而須繳的法定費用,進就業安定基金,用於促進本國人就業與職業訓練。

Q4就業安定費跟勞健保、稅金差在哪?

就業安定費獨立一筆、進基金專款專用;勞健保是社會保險保費分攤;稅金進國庫。三者性質不同不可混算。

Q5就業安定基金是什麼?

由就業安定費等收入組成的專款基金,作為本國勞工職業訓練、就業促進的財源。

Q6僱用大陸人民的就業安定費跟外籍勞工的一樣嗎?

邏輯一致都是雇主負擔的非本地勞動力成本,但依各自許可與收費辦法,費率與適用條件可能不同。

Q7就業安定費怎麼繳?

取得僱用許可後,向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專戶依繳費通知按期繳納,由雇主全額負擔。

Q8就業安定費金額怎麼算?

依勞動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報行政院核定的當期收費標準計算,費率會依政策調整,須查當期數字。

Q9用人成本怎麼把就業安定費算進去?

在薪資成本外,加上每期就業安定費這筆固定持續支出,與只用本勞方案並列比較。

Q10怎麼證明有按時繳費?

保留每期繳費證明備查,作為續僱或新僱用許可申請時的紀錄佐證。

Q11就業安定費 vs 勞健保費 哪個能扣員工薪水?

就業安定費全由雇主負擔不可扣員工;勞健保則有員工依法分攤的自付部分。

Q12就業安定費 vs 就業服務法第55條(外籍)差在哪?

兩者同為就業安定費機制,分別適用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各依其許可與收費辦法規定費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負擔者可否轉嫁員工用途
就業安定費因僱用非本地勞動力的法定規費雇主不可就業安定基金(促進本國就業、職訓)
勞健保費社會保險保費雇主與員工分攤員工自付部分依法分攤勞工保險、健保給付
薪資所得稅/扣繳稅捐員工(雇主代扣繳)本屬員工負擔一般國庫

性質

就業安定費
因僱用非本地勞動力的法定規費
勞健保費
社會保險保費
薪資所得稅/扣繳
稅捐

負擔者

就業安定費
雇主
勞健保費
雇主與員工分攤
薪資所得稅/扣繳
員工(雇主代扣繳)

可否轉嫁員工

就業安定費
不可
勞健保費
員工自付部分依法分攤
薪資所得稅/扣繳
本屬員工負擔

用途

就業安定費
就業安定基金(促進本國就業、職訓)
勞健保費
勞工保險、健保給付
薪資所得稅/扣繳
一般國庫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為考量引進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對臺灣地區所造成之社會成本,以及平衡雇主因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所產生之勞動成本差距,爰設第一項規定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促進臺灣地區人民就業之用,以保障臺灣地區人民之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三、本條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係指依權責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之雇主,為期明確,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中明訂。

(0921009 全文修正)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第二項依一般法制體例修正。

  • 核定名詞
(0810716 制定)

一、為考量引進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對臺灣地區所造成之社會成本,以及平衡雇主因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所產生之勞動成本差距,爰設第一項規定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促進臺灣地區人民就業之用,以保障臺灣地區人民之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三、本條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係指依權責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之雇主,為期明確,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中明訂。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第二項依一般法制體例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