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2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原規範功能整併至居留、定居等現行條文。
Q · 兩岸條例第12條還有效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2條已於歷次修法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原承載的規範由居留、定居等現行條文(如第17條體系)接手。查詢時看到空號屬正常,引用時務必改用現行有效條號。
白話解讀
法條也會新陳代謝。本條第12條在歷次修法中已被刪除,原先承載的規範功能由現行其他條文(例如第17條的居留、定居體系)接手處理。它留下的這個空號其實是一個提醒:引用兩岸條例時務必核對現行版本,別拿一個已經不存在的舊條號去辦新事,否則你引用的依據早就失效,整份主張可能因此站不住腳。
法律定性
本條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刪除之條文,現行法不再保有其內容,原規範功能經修法整併至其他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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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岸條例第1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原規範功能整併至居留、定居等現行條文。
Q2兩岸條例第12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無內容,原規範功能整併至居留、定居等現行條文。
Q3為什麼兩岸條例第12條是空的?▾
因修法刪除,僅保留條號為空號,屬正常現象。
Q4兩岸條例第12條刪除後該查哪一條?▾
改查現行居留、定居體系條文,主要為第17條及第17條之1。
Q5怎麼確認某條兩岸條例是不是已刪除?▾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現行版本,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
Q6條文刪除和條文修正差在哪?▾
修正是改內容、條號還在;刪除是整條廢止、條號變空號但保留位置。
Q7引用已刪除條號會有什麼後果?▾
依據失效,主張可能因此不成立,務必改用現行有效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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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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