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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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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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2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原規範功能整併至居留、定居等現行條文。
Q · 兩岸條例第1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功能併入其他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2條已於歷次修法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原承載的規範由居留、定居等現行條文(如第17條體系)接手。查詢時看到空號屬正常,引用時務必改用現行有效條號。
白話解讀
法條也會新陳代謝。本條第12條在歷次修法中已被刪除,原先承載的規範功能由現行其他條文(例如第17條的居留、定居體系)接手處理。它留下的這個空號其實是一個提醒:引用兩岸條例時務必核對現行版本,別拿一個已經不存在的舊條號去辦新事,否則你引用的依據早就失效,整份主張可能因此站不住腳。
法律定性
本條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刪除之條文,現行法不再保有其內容,原規範功能經修法整併至其他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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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岸條例第1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原規範功能整併至居留、定居等現行條文。
Q2兩岸條例第12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無內容,原規範功能整併至居留、定居等現行條文。
Q3為什麼兩岸條例第12條是空的?
因修法刪除,僅保留條號為空號,屬正常現象。
Q4兩岸條例第12條刪除後該查哪一條?
改查現行居留、定居體系條文,主要為第17條及第17條之1。
Q5怎麼確認某條兩岸條例是不是已刪除?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現行版本,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
Q6條文刪除和條文修正差在哪?
修正是改內容、條號還在;刪除是整條廢止、條號變空號但保留位置。
Q7引用已刪除條號會有什麼後果?
依據失效,主張可能因此不成立,務必改用現行有效條號。
立法沿革 3 版
(0810716 制定)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意旨以觀,辦理勞工保險所需之經費及其虧損,係由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人民所繳納之稅捐支應。目前因大陸地區並非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且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以外之醫療等費用,殊難訂其標準,爰設本條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806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經許可受僱之大陸勞工,而目前並未開放大陸勞工可在臺工作,因此本條自公布施行後迄今,實務上均未適用。 三、本條原係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有關外國人之規定所訂定,惟就業服務法業刪除上開規定,回歸適用勞工保險條例,本條爰配合刪除。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意旨以觀,辦理勞工保險所需之經費及其虧損,係由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人民所繳納之稅捐支應。目前因大陸地區並非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且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以外之醫療等費用,殊難訂其標準,爰設本條規定。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經許可受僱之大陸勞工,而目前並未開放大陸勞工可在臺工作,因此本條自公布施行後迄今,實務上均未適用。 三、本條原係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有關外國人之規定所訂定,惟就業服務法業刪除上開規定,回歸適用勞工保險條例,本條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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