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7-1 條(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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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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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依兩岸條例第87條之1,移民署可處二千至一萬元罰鍰,並常連動強制出境。
Q · 陸配或陸客逾期沒走,真的會被罰嗎?
會。移民署可處兩千到一萬元罰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只要逾期停留或居留,內政部移民署即可裁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不需另有其他違法行為。真正的風險不在罰金本身,而在這筆罰鍰常與強制出境、限制再入境綁定,並進入往後居留、定居審查的紀錄。
白話解讀
大陸配偶來台探親、陸生來台念書、陸客來台旅遊,停留都掛著一個到期日。很多人以為期限過了頂多補辦、頂多被唸兩句,反正之後人走了就沒事。87條之1 把這個誤會打碎:只要逾期停留或居留,移民署不需要你做別的壞事,光是「多待了」這件事本身就可以開罰兩千到一萬元。更關鍵的是,這張罰鍰往往不是單獨出現,它通常跟強制出境、限制再入境綁在一起。換句話說,你以為的「小違規」,可能直接影響你下一次還能不能踏進台灣。對跨海峽的家庭來說,這條決定的不只是錢,是團聚還能不能繼續。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之1為出入境管理的行政罰規範,針對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此一事實,授權內政部移民署裁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屬秩序罰性質,常與強制出境、限制再入境等管制措施併同適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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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配偶逾期幾天,真的會被罰嗎還是只是嚇人?
會。本條的罰鍰是兩千到一萬元,逾期事實成立移民署就有裁罰依據,不分天數長短都可能開罰,只是金額會依情節在區間內裁量。真正要怕的不是這筆錢,而是紀錄會進入你之後居留、定居申請的審查檔案,所以一旦發現逾期,主動處理比被動被查重要得多。
Q2逾期被罰之後,以後還能再申請來台嗎?
可以申請,但會更難。逾期紀錄常伴隨一定期間的限制再入境,且會被列入往後審查的參考。如果你是長期要在台灣定居的陸配,一次逾期可能打亂居留年資的累積節奏,務必把每一次的停留到期日當成硬期限管理。
Q3逾期停留可以事後補辦延期嗎?
不行。延期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一旦過期,要面對的就不是延期程序,而是罰鍰加上可能的強制出境。能不能補救和能不能延期是兩回事,門檻完全不同。
Q4兩岸條例第87條之1是什麼?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的行政罰,移民署可處二千至一萬元罰鍰,是兩岸出入境管理的秩序罰條文。
Q5逾期停留和逾期居留差在哪?
停留是短期來台(探親、旅遊、就學),居留是較長期合法居住,兩者期限屆滿後未離境都落入本條裁罰範圍。
Q6什麼情況算逾期停留?
持證者於核准的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次日起仍未離境,即構成逾期,不以天數長短為裁罰門檻。
Q7本條罰鍰和強制出境差在哪?
罰鍰是金錢上的行政秩序罰(二千到一萬),強制出境是把人遣離台灣的管制處分,兩者常併同適用。
Q8陸配逾期停留怎麼處理?
確認屆滿日 → 期限前盡速延期或離境 → 已逾期則主動向移民署說明並備非惡意佐證,降低罰鍰與強制出境風險。
Q9逾期停留罰鍰金額怎麼定?
在二千至一萬元區間內,依逾期情節、是否主動配合裁量;主動處理者通常落在下限。
Q10不服罰鍰要花多少成本救濟?
提訴願本身不需裁判費,須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準備佐證文件為主要成本。
Q11怎麼證明逾期不是惡意?
提出就醫證明、天災或交通中斷紀錄、不可抗力佐證,並主動到移民署說明,爭取罰鍰落下限。
Q12本條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逾期罰差在哪?
本條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國及移民法適用一般外國人,兩者主管依據與罰則金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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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ption a label | Option a | Option b label | Option b |
|---|---|---|---|---|
| 處理時點 | 期限屆滿前 | 可延期或乾淨離境,無罰鍰、無紀錄 | 期限屆滿後 | 面臨二千至一萬罰鍰+強制出境與限制再入境風險 |
| 面對態度 | 主動說明 | 裁量多落罰鍰下限,降低強制出境風險 | 被查獲 | 裁量偏重,紀錄殺傷力更大 |
Option a label
- 處理時點
- 期限屆滿前
- 面對態度
- 主動說明
Option a
- 處理時點
- 可延期或乾淨離境,無罰鍰、無紀錄
- 面對態度
- 裁量多落罰鍰下限,降低強制出境風險
Option b label
- 處理時點
- 期限屆滿後
- 面對態度
- 被查獲
Option b
- 處理時點
- 面臨二千至一萬罰鍰+強制出境與限制再入境風險
- 面對態度
- 裁量偏重,紀錄殺傷力更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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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02 增訂)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衡平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在臺相關管理制度,爰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課處罰鍰。
- 罰鍰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衡平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在臺相關管理制度,爰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課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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