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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7-1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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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依兩岸條例第87條之1,移民署可處二千至一萬元罰鍰,並常連動強制出境。

Q · 陸配或陸客逾期沒走,真的會被罰嗎?

會。移民署可處兩千到一萬元罰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只要逾期停留或居留,內政部移民署即可裁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不需另有其他違法行為。真正的風險不在罰金本身,而在這筆罰鍰常與強制出境、限制再入境綁定,並進入往後居留、定居審查的紀錄。

白話解讀

大陸配偶來台探親、陸生來台念書、陸客來台旅遊,停留都掛著一個到期日。很多人以為期限過了頂多補辦、頂多被唸兩句,反正之後人走了就沒事。87條之1 把這個誤會打碎:只要逾期停留或居留,移民署不需要你做別的壞事,光是「多待了」這件事本身就可以開罰兩千到一萬元。更關鍵的是,這張罰鍰往往不是單獨出現,它通常跟強制出境、限制再入境綁在一起。換句話說,你以為的「小違規」,可能直接影響你下一次還能不能踏進台灣。對跨海峽的家庭來說,這條決定的不只是錢,是團聚還能不能繼續。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之1為出入境管理的行政罰規範,針對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此一事實,授權內政部移民署裁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屬秩序罰性質,常與強制出境、限制再入境等管制措施併同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陸配偶逾期幾天,真的會被罰嗎還是只是嚇人?

會。本條的罰鍰是兩千到一萬元,逾期事實成立移民署就有裁罰依據,不分天數長短都可能開罰,只是金額會依情節在區間內裁量。真正要怕的不是這筆錢,而是紀錄會進入你之後居留、定居申請的審查檔案,所以一旦發現逾期,主動處理比被動被查重要得多。

Q2逾期被罰之後,以後還能再申請來台嗎?

可以申請,但會更難。逾期紀錄常伴隨一定期間的限制再入境,且會被列入往後審查的參考。如果你是長期要在台灣定居的陸配,一次逾期可能打亂居留年資的累積節奏,務必把每一次的停留到期日當成硬期限管理。

Q3逾期停留可以事後補辦延期嗎?

不行。延期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一旦過期,要面對的就不是延期程序,而是罰鍰加上可能的強制出境。能不能補救和能不能延期是兩回事,門檻完全不同。

Q4兩岸條例第87條之1是什麼?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的行政罰,移民署可處二千至一萬元罰鍰,是兩岸出入境管理的秩序罰條文。

Q5逾期停留和逾期居留差在哪?

停留是短期來台(探親、旅遊、就學),居留是較長期合法居住,兩者期限屆滿後未離境都落入本條裁罰範圍。

Q6什麼情況算逾期停留?

持證者於核准的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次日起仍未離境,即構成逾期,不以天數長短為裁罰門檻。

Q7本條罰鍰和強制出境差在哪?

罰鍰是金錢上的行政秩序罰(二千到一萬),強制出境是把人遣離台灣的管制處分,兩者常併同適用。

Q8陸配逾期停留怎麼處理?

確認屆滿日 → 期限前盡速延期或離境 → 已逾期則主動向移民署說明並備非惡意佐證,降低罰鍰與強制出境風險。

Q9逾期停留罰鍰金額怎麼定?

在二千至一萬元區間內,依逾期情節、是否主動配合裁量;主動處理者通常落在下限。

Q10不服罰鍰要花多少成本救濟?

提訴願本身不需裁判費,須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準備佐證文件為主要成本。

Q11怎麼證明逾期不是惡意?

提出就醫證明、天災或交通中斷紀錄、不可抗力佐證,並主動到移民署說明,爭取罰鍰落下限。

Q12本條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逾期罰差在哪?

本條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國及移民法適用一般外國人,兩者主管依據與罰則金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 a labelOption aOption b labelOption b
處理時點期限屆滿前可延期或乾淨離境,無罰鍰、無紀錄期限屆滿後面臨二千至一萬罰鍰+強制出境與限制再入境風險
面對態度主動說明裁量多落罰鍰下限,降低強制出境風險被查獲裁量偏重,紀錄殺傷力更大

Option a label

處理時點
期限屆滿前
面對態度
主動說明

Option a

處理時點
可延期或乾淨離境,無罰鍰、無紀錄
面對態度
裁量多落罰鍰下限,降低強制出境風險

Option b label

處理時點
期限屆滿後
面對態度
被查獲

Option b

處理時點
面臨二千至一萬罰鍰+強制出境與限制再入境風險
面對態度
裁量偏重,紀錄殺傷力更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70条第1項(不法残留罪)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94조(체류기간 초과 등 벌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78条(非法居留的处罚)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 95 Abs. 1 Nr. 2(unerlaubter Aufenthalt)
法國CESEDA, séjour irrégulier(art. L824-1 以下)
美國8 U.S.C. § 1227(a)(1)(B) / INA § 237(overstay, removable ali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40602 增訂)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衡平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在臺相關管理制度,爰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課處罰鍰。

  • 罰鍰名詞
(10406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衡平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在臺相關管理制度,爰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課處罰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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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