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7 條(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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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87條:使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處二十萬到一百萬罰鍰,罰的是台灣這端的安排者。
Q · 讓來台的大陸人幫忙做點事,怎麼會是我被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違反第15條第3款(使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罰主體是在台灣促成、安排、容留該活動的邀請方、接待方或雇主,因為他們才有能力把關活動是否符合入境許可的目的。合法入境只代表「能來」,許可上附帶的「目的」才是真正的紅線。
白話解讀
你邀請一位大陸朋友來台灣,行程裡夾帶了一場「順便辦的」商務洽談、講座或表演,覺得不過是小事。第87條會提醒你: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的活動,必須在許可的目的範圍內。讓他做未經許可、或跟原本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開罰的對象是「使之為」的你,罰鍰二十萬到一百萬。重點在於這條罰的不是來台的大陸人,是在台灣這一端促成、安排、容留他做那件事的人,很可能就是邀請單位、接待方或雇主。很多人以為只要對方合法入境就萬事大吉,卻沒注意到「入境的目的」跟「實際做的事」必須對得上,這個落差就是這條法律的引爆點。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為行政罰則條款,針對違反第15條第3款者課處罰鍰。其規範核心在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須在許可的目的範圍內活動,凡在台灣境內促成、安排或容留其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之人,應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行政責任,處罰對象為國內的安排促成者而非入境之大陸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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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朋友是合法來台的,我讓他幫忙做點事也會被罰?▾
可能會。第15條第3款禁止使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違反者依第87條處二十萬到一百萬罰鍰。合法入境只代表能來,許可上還附帶目的,實際活動必須對得上。被罰的是促成這件事的台灣這端的人,不是入境的大陸人本身。
Q2罰的到底是來台的大陸人,還是我們邀請單位?▾
是使之從事不符活動的人,也就是在台灣這端安排、促成的邀請或接待方。第87條的處罰主體設計就是針對國內的促成者,因為他們才有能力把關活動是否符合許可目的。在申請入境許可時就把預定進行的活動類型講清楚,是避免事後被認定目的不符的最有效做法。
Q3兩岸條例第87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主管機關於此區間內有裁量空間,可主張情節輕微、即時停止、無營利意圖爭取從輕。
Q4兩岸條例第87條罰多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主管機關於區間內有裁量空間。
Q5第87條罰的是誰?▾
在台灣促成、安排、容留活動的邀請方、接待方或雇主,不是入境的大陸人。
Q6什麼叫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
以觀光入境卻參與商業活動、以商務考察入境卻公開演講等,入境目的與實際活動對不上即屬之。
Q7第87條對應違反哪一款規定?▾
違反第15條第3款,即使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Q8怎麼避免踩到第87條?▾
事前核對入境許可目的,讓所有安排活動落在許可範圍內,必要時申請時就申報正確目的並留存查證紀錄。
Q9被依第87條裁罰後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並主張情節輕微、即時停止爭取從輕。
Q10罰鍰20萬到100萬怎麼決定金額?▾
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是否營利、是否即時停止等裁量,於區間內核定。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盡力對齊許可目的?▾
保留邀請文件、行程規劃、入境許可資料與事前查證紀錄,作為無故意安排的證據。
Q12第87條 vs 第83條非法僱用差在哪?▾
第83條罰違反第15條第4、5款的非法僱用,是刑事責任;第87條罰違反第3款的目的不符活動,是行政罰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違反條款 | 第15條第3款(目的不符活動) | 第83條:第15條第4、5款(非法僱用) |
| 法律性質 | 行政罰鍰 | 刑事處罰(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 處罰額度 | 罰鍰20萬至100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30萬以下罰金 |
| 處罰對象 | 在台促成、安排、容留之人 | 非法僱用之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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