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6 條(罰則)
- 1.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 2.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禁止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3.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4.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為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 5.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從事貿易行為者,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停止其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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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86條規範未經許可赴陸投資罰則:一般類處罰鍰並限期改正,禁止類經命停止仍不停或再犯,負責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赴大陸投資沒先申請,會怎麼樣?
依第86條,未經許可從事一般類投資或技術合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停止或改正,屆期不改可連續處罰。但若屬禁止類項目,經命停止後仍不停、或停止後再犯,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二千五百萬元罰金;法人犯罪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分類落在哪一邊,決定是罰單還是牢飯。
白話解讀
把工廠或技術搬去大陸投資,你以為是純商業決定,自己評估風險就好。第86條告訴你:你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而且法律把投資分成兩種命運完全不同的類別。做「一般類」沒先報准,是罰鍰(五萬到二千五百萬),主管機關還會限期叫你停止或改正,不聽就連續罰。但如果你碰的是「禁止類」項目,遊戲規則整個變了:不只罰鍰,被命令停止後還不停、或停了又再犯,負責人要負刑責,最重兩年有期徒刑。同一個「赴陸投資」的動作,落在一般類還是禁止類,一邊是行政罰、一邊是牢飯。這條的核心,是你出發前必須先搞清楚自己要去的那條路,分岔到哪一邊。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是針對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處罰條文,採分級管制:一般類項目以行政罰鍰加限期改正為主,禁止類項目在命令停止後仍不停或再犯時升級為刑事責任,另對未經許可之商業行為與貿易行為訂有罰鍰、停止輸出入及廢止廠商登記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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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去大陸投資沒先申請,一定會被抓被罰嗎?▾
第35條第1項要求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未經許可從事一般類項目,依第86條第1項可處五萬到二千五百萬罰鍰,並限期命停止或改正,屆期不改可連續處罰。真正要命的不是一般類罰鍰,是把禁止類項目當一般類去做,後者被命令停止後再犯就是刑事責任。
Q2公司去大陸投資出事,是罰公司還是罰老闆個人?▾
看屬於哪一類。一般類及商業行為對行為人(含法人)處罰鍰;但禁止類構成第二項之罪時,第三項明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最重二年有期徒刑。董事會決議與授權紀錄,是認定誰為行為負責人的關鍵證據。
Q3禁止類項目硬做會被關嗎?▾
會。禁止類項目經命令停止後仍不停、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最高二千五百萬元罰金。
Q4赴大陸投資要申請嗎?▾
要。依第35條第1項,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未經許可即違反第86條。
Q5禁止類項目是什麼?▾
涉及國家經濟與技術安全、被列為禁止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的項目,違規會升級為刑事責任。
Q6一般類項目是什麼?▾
得經許可赴陸投資的項目,違規以行政罰鍰加限期改正為主,不直接觸發刑責。
Q7什麼是行為負責人?▾
法人犯禁止類之罪時實際拍板赴陸投資的負責人,第三項明定處罰其個人刑責。
Q8違法赴陸投資怎麼補救?▾
收到限期改正命令後在期限內確實停止或改正,一般類可避免連續罰、禁止類可避免觸發刑責。
Q9違法赴陸投資罰多少?▾
一般類及商業行為依違規類型處五萬至二千五百萬或五萬至五百萬罰鍰,禁止類另有刑責。
Q10怎麼確認項目分類?▾
投資前向經濟部投資審議主管機關查詢項目屬一般類、禁止類或須許可,再決定是否投入資金。
Q11怎麼釐清負責人刑責歸屬?▾
保留董事會決議與授權紀錄,作為認定第三項行為負責人的關鍵證據,評估責任切割。
Q12一般類 vs 禁止類差在哪?▾
一般類最壞是連續罰鍰,禁止類在命停止後再犯直接進刑事程序,負責人最重關兩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penalty_type | amount | extra |
|---|---|---|---|
| 一般類投資/技術合作 | 行政罰 | 5萬–2,500萬罰鍰 | 限期命停止或改正,屆期不改連續處罰 |
| 禁止類投資/技術合作 | 行政罰+刑責 | 罰鍰;命停止仍不停或再犯則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00萬罰金 | 法人犯罪處罰行為負責人 |
| 未經許可商業行為 | 行政罰 | 5萬–500萬罰鍰 | 限期命停止或改正,屆期不改連續處罰 |
| 違法貿易行為 | 行政處置 | 停止輸出入2個月–1年 | 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另依其他法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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