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5-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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