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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5-1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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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違反兩岸第36條之1資金限制或禁止命令,罰三百萬到一千五百萬,指定外匯銀行還可能被停外匯業務。

Q · 兩岸關係緊張時突然發布的資金管制命令,違反了會怎樣?

罰三百萬到一千五百萬,銀行還可能被停外匯業務

依第85條之1,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發布的兩岸資金限制或禁止命令,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違規者是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中央銀行還可以按情節輕重,停止該銀行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的外匯業務。對銀行而言,停外匯業務的衝擊遠大於罰鍰,等於被斷了一條核心財路。命令一經公告即生效,重點在「此刻有沒有命令鎖住這筆交易」,而非「平常合不合法」。

白話解讀

平常兩岸的資金、外匯往來照規矩走,沒人攔你。但國家手上留了一個你幾乎不會注意到的「緊急閥」:當兩岸關係出現重大變化、危及國安或金融穩定時,主管機關可以依第36條之1突然發布限制或禁止命令,凍住特定的資金流動。第85條之1就是這個緊急閥的牙齒。你若違反這道臨時命令,罰鍰是三百萬到一千五百萬。更特別的是它對銀行的處置:如果你是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違規,央行可以視情節輕重,直接停掉你一段期間內全部或部分的外匯業務。對一家銀行來說,被停外匯業務不是罰錢,是被斷了一條主要的財路。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5條之1為兩岸金融緊急管制的罰則性規範,處罰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發布限制或禁止命令的行為,罰鍰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對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另得停止其一定期間之外匯業務,構成兩岸資金往來「緊急閥」的後端強制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岸資金往來不是開放的嗎,怎麼會違法?

平常確實開放,但第36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在兩岸情勢危及國安或金融穩定時發布限制或禁止命令,違反該臨時命令即觸第85條之1,罰三百萬到一千五百萬。命令公告即生效,重點在此刻有沒有命令把交易鎖住。

Q2銀行違反這道命令除了罰錢還有別的後果嗎?

有,而且更重。若違規者是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央行可按情節停止其一定期間全部或一部外匯業務。外匯業務是銀行核心營收,停業務的衝擊遠大於罰鍰。

Q3第85條之1的裁罰時效多久、怎麼救濟?

屬行政罰鍰,裁處權時效三年(行政罰法第27條),自違反行為終了時起算;不服處分應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Q4兩岸條例第85條之1罰多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指定外匯銀行另得遭停止外匯業務。

Q5第36條之1的限制或禁止命令是什麼?

主管機關在兩岸情勢危及國安或金融穩定時,視情勢發布的浮動性資金管制命令,公告即生效,違反者觸第85條之1。

Q6什麼是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

經中央銀行指定得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違反緊急命令時除罰鍰外另面臨停止外匯業務的處置。

Q7第85條之1的處罰性質是刑罰還是行政罰?

是行政罰鍰,非刑事處罰,裁處權時效三年,不服處分循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

Q8看到兩岸金融管制新聞該怎麼因應?

先確認命令是否公告與生效時點,暫停疑似落入限制範圍的交易,向往來銀行與主管機關確認,再決定是否動錢。

Q9被裁罰第85條之1要怎麼救濟?

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蒐集無故意、命令範圍不明確、即時補正等減輕事由,循行政訴訟救濟。

Q10罰鍰逾期不繳會怎樣?

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者,依第94條移送強制執行。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故意違反?

保留交易指示與時間紀錄、向主管機關查詢命令範圍的往返紀錄、即時暫停與補正的證據,作為爭取從輕依據。

Q12第85條之1 vs 第81條差在哪?

第85條之1罰的是違反『緊急浮動命令』,第81條罰的是違反『常態金融業務往來許可制』,前者隨情勢一夜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85條之1第81條第93條
違反行為違反第36條之1緊急資金限制/禁止命令違反第36條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規定違反第39條文物藝術品限制/禁止命令
罰鍰額度300萬–1,500萬200萬–1,000萬並得限期改正沒入文物藝術品
對銀行特別處置央行得停一定期間外匯業務得限期停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規範性質緊急浮動命令違反常態許可制違反特定標的管制命令違反

第85條之1

違反行為
違反第36條之1緊急資金限制/禁止命令
罰鍰額度
300萬–1,500萬
對銀行特別處置
央行得停一定期間外匯業務
規範性質
緊急浮動命令違反

第81條

違反行為
違反第36條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規定
罰鍰額度
200萬–1,000萬並得限期改正
對銀行特別處置
得限期停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規範性質
常態許可制違反

第93條

違反行為
違反第39條文物藝術品限制/禁止命令
罰鍰額度
沒入文物藝術品
對銀行特別處置
規範性質
特定標的管制命令違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外為法)第16条・第21条(緊急時の支払・資本取引の制限)— 機能類比
韓國외국환거래법 제6조(긴급 시 외환거래 정지·제한 조치)— 기능 유사
中國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违反外汇管制之罚则)— 功能类比
德國Außenwirtschaftsgesetz (AWG) §§ 4, 6 i.V.m. § 19 (Beschränkungen und Bußgeld im Außenwirtschaftsverkehr) — funktionale Entsprechung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51-2 et L165-1 (mesures restrictives sur les relations financières avec l'étranger et sanctions) — équivalent fonctionnel
美國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 50 U.S.C. § 1705 (penalties for violating emergency economic controls) — functional analog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1009 全文修正)

違反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規範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並授權中央銀行衡酌兩岸情勢需要,得會同有關機關予以限制或禁止。為加強相關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參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明定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規範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並授權中央銀行衡酌兩岸情勢需要,得會同有關機關予以限制或禁止。為加強相關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參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明定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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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5-1 條規定:「違反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