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8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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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違反兩岸條例第 88 條,擅自發行未審查的大陸出版影視品者,罰 4 萬到 20 萬元,違規品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
Q · 賣沒送審的大陸書或影集,會怎樣?
會。罰 4 萬到 20 萬,整批貨還會被沒入
依本條,違反第 37 條未經許可審查即發行銷售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者,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另規定該違規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意即縱使是花錢進的貨、縱使所有權不在你身上,仍會被全數沒收,所有權主張在此擋不住沒入。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大陸的書、電影、影集要進台灣,跟韓劇日劇一樣上架就好。錯了。大陸地區的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要進入台灣發行、播映、銷售,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審查(第37條),這道關卡到今天還在。違反的人,不是下架了事,本條會處你四萬到二十萬元罰鍰,而且那些違規的出版品、影片、節目,不管是不是你的、不管你花多少錢進的貨,全部沒入。對做兩岸文化、影視代理、簡體書進口的人來說,這條決定的是你整批貨會不會血本無歸。你以為的「文化交流」,在法律上是一道有罰則、會沒收的審查門。
法律定性
本條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則章規範,針對違反第 37 條事前許可制——即未經審查擅自發行、銷售、播映大陸地區出版品與影視廣播節目者,設定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並對違規品施以不問所有權之沒入,構成大陸地區內容輸入管制的後端執行條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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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賣簡體書還要送審?大家不是都直接進貨上架嗎?
依第37條,大陸地區出版品要在台灣發行銷售須經許可,違反者本條處四萬到二十萬罰鍰並得沒入該批出版品。市場上「直接上架」的做法很多是踩在違規邊緣,只是還沒被查到。內行人提示:被沒入時不問所有權,就算是花真金白銀進的貨照樣會被沒收,進貨前確認許可狀態才是真正省錢的做法。
Q2我只是個人在網路轉賣幾套大陸影集,也會被罰嗎?
純粹一次性的個人轉讓風險較低,但一旦數量、頻率達到被認定為「發行銷售」的程度,就可能落入第37條的管制範圍,本條罰則隨之適用,光碟也可能被沒入。內行人提示:認定關鍵在「是否構成發行銷售行為」,量大、反覆、公開叫賣就危險。
Q3沒入的東西如果不是我的也會被沒收嗎?
會。第二項明定違規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所有權在此擋不住沒入。內行人提示:這跟一般「我的東西別人不能拿」的直覺正好相反,寄賣、代銷的貨同樣可能一併被沒入。
Q4大陸出版品電影要進台灣需要審查嗎?
需要。依第 37 條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審查,違反者依第 88 條罰 4 萬到 20 萬並沒入違規品。
Q5兩岸條例第 88 條是什麼?
違反第 37 條許可制的罰則條款,對未審查的大陸出版影視品科罰鍰並沒入。
Q6什麼叫不問所有權的沒入?
縱使違規品所有權不在行為人身上,仍一律沒收,所有權主張無法阻止沒入。
Q7哪些內容受第 37 條許可制管制?
大陸地區的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與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播映前須經許可。
Q8大陸出版影視品怎麼合法輸入?
確認內容屬大陸地區 → 發行前向文化部或 NCC 申請許可審查 → 取得核准後始得流通。
Q9違反第 88 條罰多少、怎麼算?
罰鍰 4 萬到 20 萬元由主管機關裁量,違規態度與是否持續違規影響落點。
Q10被開罰後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主張已盡查證義務或非故意規避審查爭取減輕。
Q11怎麼避免整批貨被沒入?
進貨、簽代理約前先確認許可狀態並留存憑證,事前確認成本遠低於事後沒入。
Q12大陸內容 vs 一般外國內容輸入差在哪?
大陸內容受第 37 條事前許可制與本條沒入罰則,一般外國內容原則無此特別管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ainland content | Foreign content |
|---|---|---|
| 事前審查 | 第 37 條事前許可制,未許可不得發行 | 原則無大陸條例之事前許可制(依各目的事業法規) |
| 違規罰則 | 本條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 | 依各該管法規認定 |
| 沒入射程 | 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違規品 | 視個別法規而定,未必有不問所有權沒入 |
Mainland content
- 事前審查
- 第 37 條事前許可制,未許可不得發行
- 違規罰則
- 本條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
- 沒入射程
- 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違規品
Foreign content
- 事前審查
- 原則無大陸條例之事前許可制(依各目的事業法規)
- 違規罰則
- 依各該管法規認定
- 沒入射程
- 視個別法規而定,未必有不問所有權沒入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10716 制定)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形,限制大陸地區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戲劇、舞蹈及音樂創作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演、展演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所發之命令,自應遵守,若有違反之者,應加處罰,爰於第一項設行政罰規定,以期遏止。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違法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主管機關均得扣押、沒入之。
(0860418 修正)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所定罰鍰之數額,對一般民眾及低額成本之業者而言,顯屬過重,爰配合本條例罰則之罰鍰,其上下限額度為五倍差距之體例,將第二項罰鍰之數額作適當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之行政裁量頗具彈性,除易滋生行政糾紛外,對違法者亦不具實質嚇阻作用,且既為違禁物品,則理應沒入,方為合理,爰將「得」字刪除。
(092100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7 條條文
一、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形,限制大陸地區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戲劇、舞蹈及音樂創作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演、展演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所發之命令,自應遵守,若有違反之者,應加處罰,爰於第一項設行政罰規定,以期遏止。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違法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主管機關均得扣押、沒入之。
一、第一項所定罰鍰之數額,對一般民眾及低額成本之業者而言,顯屬過重,爰配合本條例罰則之罰鍰,其上下限額度為五倍差距之體例,將第二項罰鍰之數額作適當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之行政裁量頗具彈性,除易滋生行政糾紛外,對違法者亦不具實質嚇阻作用,且既為違禁物品,則理應沒入,方為合理,爰將「得」字刪除。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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