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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8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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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違反兩岸條例第 88 條,擅自發行未審查的大陸出版影視品者,罰 4 萬到 20 萬元,違規品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

Q · 賣沒送審的大陸書或影集,會怎樣?

會。罰 4 萬到 20 萬,整批貨還會被沒入

依本條,違反第 37 條未經許可審查即發行銷售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者,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另規定該違規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意即縱使是花錢進的貨、縱使所有權不在你身上,仍會被全數沒收,所有權主張在此擋不住沒入。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大陸的書、電影、影集要進台灣,跟韓劇日劇一樣上架就好。錯了。大陸地區的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要進入台灣發行、播映、銷售,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審查(第37條),這道關卡到今天還在。違反的人,不是下架了事,本條會處你四萬到二十萬元罰鍰,而且那些違規的出版品、影片、節目,不管是不是你的、不管你花多少錢進的貨,全部沒入。對做兩岸文化、影視代理、簡體書進口的人來說,這條決定的是你整批貨會不會血本無歸。你以為的「文化交流」,在法律上是一道有罰則、會沒收的審查門。

法律定性

本條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則章規範,針對違反第 37 條事前許可制——即未經審查擅自發行、銷售、播映大陸地區出版品與影視廣播節目者,設定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並對違規品施以不問所有權之沒入,構成大陸地區內容輸入管制的後端執行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賣簡體書還要送審?大家不是都直接進貨上架嗎?

依第37條,大陸地區出版品要在台灣發行銷售須經許可,違反者本條處四萬到二十萬罰鍰並得沒入該批出版品。市場上「直接上架」的做法很多是踩在違規邊緣,只是還沒被查到。內行人提示:被沒入時不問所有權,就算是花真金白銀進的貨照樣會被沒收,進貨前確認許可狀態才是真正省錢的做法。

Q2我只是個人在網路轉賣幾套大陸影集,也會被罰嗎?

純粹一次性的個人轉讓風險較低,但一旦數量、頻率達到被認定為「發行銷售」的程度,就可能落入第37條的管制範圍,本條罰則隨之適用,光碟也可能被沒入。內行人提示:認定關鍵在「是否構成發行銷售行為」,量大、反覆、公開叫賣就危險。

Q3沒入的東西如果不是我的也會被沒收嗎?

會。第二項明定違規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所有權在此擋不住沒入。內行人提示:這跟一般「我的東西別人不能拿」的直覺正好相反,寄賣、代銷的貨同樣可能一併被沒入。

Q4大陸出版品電影要進台灣需要審查嗎?

需要。依第 37 條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審查,違反者依第 88 條罰 4 萬到 20 萬並沒入違規品。

Q5兩岸條例第 88 條是什麼?

違反第 37 條許可制的罰則條款,對未審查的大陸出版影視品科罰鍰並沒入。

Q6什麼叫不問所有權的沒入?

縱使違規品所有權不在行為人身上,仍一律沒收,所有權主張無法阻止沒入。

Q7哪些內容受第 37 條許可制管制?

大陸地區的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與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播映前須經許可。

Q8大陸出版影視品怎麼合法輸入?

確認內容屬大陸地區 → 發行前向文化部或 NCC 申請許可審查 → 取得核准後始得流通。

Q9違反第 88 條罰多少、怎麼算?

罰鍰 4 萬到 20 萬元由主管機關裁量,違規態度與是否持續違規影響落點。

Q10被開罰後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主張已盡查證義務或非故意規避審查爭取減輕。

Q11怎麼避免整批貨被沒入?

進貨、簽代理約前先確認許可狀態並留存憑證,事前確認成本遠低於事後沒入。

Q12大陸內容 vs 一般外國內容輸入差在哪?

大陸內容受第 37 條事前許可制與本條沒入罰則,一般外國內容原則無此特別管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inland contentForeign content
事前審查第 37 條事前許可制,未許可不得發行原則無大陸條例之事前許可制(依各目的事業法規)
違規罰則本條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依各該管法規認定
沒入射程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違規品視個別法規而定,未必有不問所有權沒入

Mainland content

事前審查
第 37 條事前許可制,未許可不得發行
違規罰則
本條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
沒入射程
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違規品

Foreign content

事前審查
原則無大陸條例之事前許可制(依各目的事業法規)
違規罰則
依各該管法規認定
沒入射程
視個別法規而定,未必有不問所有權沒入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10716 制定)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形,限制大陸地區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戲劇、舞蹈及音樂創作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演、展演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所發之命令,自應遵守,若有違反之者,應加處罰,爰於第一項設行政罰規定,以期遏止。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違法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主管機關均得扣押、沒入之。

(0860418 修正)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所定罰鍰之數額,對一般民眾及低額成本之業者而言,顯屬過重,爰配合本條例罰則之罰鍰,其上下限額度為五倍差距之體例,將第二項罰鍰之數額作適當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之行政裁量頗具彈性,除易滋生行政糾紛外,對違法者亦不具實質嚇阻作用,且既為違禁物品,則理應沒入,方為合理,爰將「得」字刪除。

(092100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10716 制定)

一、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形,限制大陸地區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戲劇、舞蹈及音樂創作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演、展演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所發之命令,自應遵守,若有違反之者,應加處罰,爰於第一項設行政罰規定,以期遏止。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違法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主管機關均得扣押、沒入之。

(0860418 修正)

一、第一項所定罰鍰之數額,對一般民眾及低額成本之業者而言,顯屬過重,爰配合本條例罰則之罰鍰,其上下限額度為五倍差距之體例,將第二項罰鍰之數額作適當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之行政裁量頗具彈性,除易滋生行政糾紛外,對違法者亦不具實質嚇阻作用,且既為違禁物品,則理應沒入,方為合理,爰將「得」字刪除。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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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8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