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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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應出示回程機(船)票。
- 2.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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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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