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應出示回程機(船)票。
- 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