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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及入出境許可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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