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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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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親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2. 2.前項申請,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 3.第一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得不予許可延期,已許可者,得撤銷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依親居留證: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十五條所定情形之一。 二、申請時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剩餘效期不足一個月。
  4. 4.申請依親居留延期,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除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外,於一定期間內,不許可其再申請依親居留;其期間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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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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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親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二年六個月。前項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