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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科技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並曾任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 二、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並在著名大學得有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著有成績。 三、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科學技術,並有豐富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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