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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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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文化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領域具有卓越才能,並獲許可延攬,在臺灣地區從事傳習期間,績效卓著。 二、對中華文化之維護及發揚有特殊貢獻,並有豐富工作經驗或重大具體成就。 三、曾獲頒重要文化勳(獎)章,並在文化、電影、廣播電視等專業領域具有研究創見或特殊造詣。 四、曾獲國際著名影展、國際廣播電視節目競賽主要個人獎或其他國際著名獎項,並在文化藝術傳承及創新工作有卓越貢獻。
  2. 2.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十九條至本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長期居留許可後定居前申請之。本人長期居留許可經撤銷廢止時,原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配偶及子女之長期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3. 3.長期居留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其隨同申請之配偶身分,以配時為準;未滿十八歲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4. 4.申請人及隨同申請者,列同一配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依據該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凡是大陸地區人民具有卓越才能或對中華文化有特殊貢獻等情形,可以申請長期居留,並在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隨同申請。 舉例內政部已依據此條例,核准某大陸地區著名藝術家及其家屬依親在台居住的申請案。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 以上回答後,請確認是否還有其他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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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文化之考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