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依據該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凡是大陸地區人民具有卓越才能或對中華文化有特殊貢獻等情形,可以申請長期居留,並在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隨同申請。 舉例內政部已依據此條例,核准某大陸地區著名藝術家及其家屬依親在台居住的申請案。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 以上回答後,請確認是否還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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