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長期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移民署並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三年者,長期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回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長期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移民署並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三年者,長期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