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期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移民署並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三年者,長期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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