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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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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發之日起算為三年,移民署並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三年者,長期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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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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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8 條規定:「長期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移民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