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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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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6 條,榮家在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後,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的具體做法是在受理申請後,需要進行查證審核,確保申請資料無誤,然後才能進行核定。這樣的做法符合法條規定,以確保申請程序的正確性。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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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6 條規定:「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