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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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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
核
無誤後,即予
核定
;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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