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6 條,榮家在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後,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的具體做法是在受理申請後,需要進行查證審核,確保申請資料無誤,然後才能進行核定。這樣的做法符合法條規定,以確保申請程序的正確性。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