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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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得享有之就養給付如下: 一、零用金。 二、主副食代金。 三、服裝費。 四、三節加菜金。 五、春節慰問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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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7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可享有的就養給付包括零用金、主副食代金、服裝費、三節加菜金、以及春節慰問零用金。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台灣地區9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報告,原告赴大陸前所居住的高雄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3,362元,其中包含食品費、飲料費、菸草、衣著及鞋襪類、燃料及燈光、家庭及傢具設備、家事管理、保健及醫療、運輸及通訊、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雜項支出等。這些支出都可以作為參考,來評估被告對原告的扶養義務。 另外,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發佈的資料,對於榮家安養的榮民,其就養給付是根據榮民的生活水平而計算的,如果原告的就養金額已足以使其在大陸生活無虞,則被告可以主張不具有扶養責任。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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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