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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就養給付由原安置榮家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初次發給:於出境日之次月一日,發給至次季末日止。 二、後續發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末日前,各為每季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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