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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
  2. 榮家應將年度手指紋印模紙於規定時間內寄(交)發長期居住大陸之就養榮民,由該榮民捺好指印後於規定時間內寄(交)還榮家,依其按期寄回之手指紋印模紙辦理後續給付發給之驗證。
  3. 前項有關寄(交)發(還)之作業規定,由輔導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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