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其安養之家籍,仍由原安置之榮家予以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11 條" 的釋義,這項法規是指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其安養的家籍仍由原安置的榮家予以保留。這代表即使榮民到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在台灣的安養地仍然保留。 參考資料包括「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以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文件。其中,根據這些法規文件,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時,其在台灣的安養地仍然由原安置的榮家予以保留,這代表榮民在大陸的居住並不影響其在台灣的安養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