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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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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其安養之家籍,仍由原安置之榮家予以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11 條" 的釋義,這項法規是指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其安養的家籍仍由原安置的榮家予以保留。這代表即使榮民到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在台灣的安養地仍然保留。 參考資料包括「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以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文件。其中,根據這些法規文件,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時,其在台灣的安養地仍然由原安置的榮家予以保留,這代表榮民在大陸的居住並不影響其在台灣的安養地。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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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其安養之家籍,仍由原安置之榮家予以保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