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後死亡者,其埋葬費由其親屬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發給之。但自死亡之次月起,如已領取之就養給付超過埋葬費時,不予發給,不足時僅發給差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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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後死亡者,其埋葬費由其親屬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發給之。但自死亡之次月起,如已領取之就養給付超過埋葬費時,不予發給,不足時僅發給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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