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就養榮民經
核
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發給其就養給付。
依前項規定停止就養榮民,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依本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停止就養者,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