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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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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後經撤銷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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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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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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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