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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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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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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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嗣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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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