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8.29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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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本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
下列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二、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
三、臺灣地區旅行業辦理赴大陸地區旅遊活動之業務;依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就其許可之業務活動事項。
四、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取得投資許可者,就主管機關許可之營業項目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許可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營運兩岸航線之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許可之營運項目。
六、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從事兩岸海上客、貨運輸業務者,得委託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代為招攬之客、貨運業務;其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得由分公司就其許可之營運項目。
七、其他依本條例許可之事項。
廣告活動內容,有凸顯中共標誌、標語、旗幟、圖像或其他政治性標示者,為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但依其性質,該標示為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成分、商標或其他不可分割之內容,且非刻意凸顯者,不在此限。
廣告活動或其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廣告活動者之認定處理,亦同。
-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一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亦同。
-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8.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