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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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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活動內容,有凸顯中共標誌、標語、旗幟、圖像或其他政治性標示者,為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但依其性質,該標示為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成分、商標或其他不可分割之內容,且刻意凸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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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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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廣告活動內容,有凸顯中共標誌、標語、旗幟、圖像或其他政治性標示者,為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