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廣告活動內容,有凸顯中共標誌、標語、旗幟、圖像或其他政治性標示者,為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但依其性質,該標示為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成分、商標或其他不可分割之內容,且非刻意凸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商標名詞
- 非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