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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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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2. 2.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一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亦同。
  3. 3.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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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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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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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9-1 條規定:「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