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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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 2.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一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亦同。
- 3.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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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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