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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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活動,依其他法令規定,有下列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 一、應標示警語。 二、廣告物限制設置地點或方式者。 三、廣告活動限制或指定播映時間者。 四、廣告活動應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者。 五、其他依法令應遵循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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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