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並得定三年以下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案件: 一、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從事妨害國家安全、利益之活動或有違反相關政策之情事。 三、擔任職務或為成員後,兼任其他職務而未依規定申請。 四、違反第八條所定申報、備查或指定之義務。 五、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行為。 六、違反相關法規有關監督、管理專業人員、法人或其他團體之規定。 七、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第 10 條》,其中一條規定是指出如果申請書或檢附的文件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另外,如果從事妨害國家安全、利益之活動或有違反政策的行為,也可以被撤銷或廢止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法人擔任了大陸地區法人的職務或成員,卻隱瞞了相關的資訊,或者從事了違反國家政策的活動,那麼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是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