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並得定三年以下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案件: 一、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從事妨害國家安全、利益之活動或有違反相關政策之情事。 三、擔任職務或為成員後,兼任其他職務而未依規定申請。 四、違反第八條所定申報、備查或指定之義務。 五、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行為。 六、違反相關法規有關監督、管理專業人員、法人或其他團體之規定。 七、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