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 14 條

  1. 1.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不予許可,或經依第十條規定撤銷廢止許可,仍繼續其行為者,依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之。
  2. 2.前項受處罰人員具有退離職公務員身分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原退休(職、伍)機關函請原核定退休(職、伍)機關,依本條例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核定其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並由核定機關通知支給機關不再發放或停止發放月退休(職、伍)金。
  3. 3.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而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及退休(職、伍)核定機關不得發其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如果台灣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必須先申請許可,如果沒有申請或是被撤銷許可,仍然繼續這樣做的話,就會被處罰。如果被處罰的人是退休公務員,原本領取的退休金和相關給與也會被停止。如果台灣地區的公務員違反相關規定而喪失領取退休金和相關給與的權利,其服務機關和退休核定機關也會被通知不得再核發退休金和相關給與。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台灣的人或機構在大陸地區擔任職務,必須先申請許可,否則會被處罰。如果是退休公務員,還會被停止領取退休金和相關給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