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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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曾任公務員經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現仍在職者,其退離給與,由陸委會編列預算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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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第 10 條,根據行政院台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138912號函示,明確規定了曾任公務員經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且現仍在職者的退離給與,由陸委會編列預算給付的辦法。在這條規定下,對於符合條件的公務員,陸委會需預先編列預算來支付其退離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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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