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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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原任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等事項,如有疑義,得由陸委會會商銓敘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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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定原任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等事項,如有疑義,得由陸委會會商銓敘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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