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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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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後,以辭職、借調或兼任之轉任方式,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者。 三、未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未自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回任各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者。 四、退離給與:指轉任人員,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公務員之年資,依公務員退撫相關法令所定得請領而未曾領取之給與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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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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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