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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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回任人員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比照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規定及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職等對照表,核計其等級,並以原任公務員年資,計算其退休金、資遣費或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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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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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名詞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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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