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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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回任人員退離給與之預算編列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應於政府年度預算編列前,將次年度依本辦法應支付之退離給與數額函報陸委會。 二、陸委會年度編列之未回任人員退離給與預算,不足支應實際發生數額時,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先行墊付,俟陸委會於預算編列後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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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針對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第 6 條,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部分是屬於台灣與大陸事務的特殊規定,必須遵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殊規範,諸如同條第1項以及第3項所謂退休給與之改領與停止受領及恢復退休給與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教育部即據上開授權,以93年11月5日台字第0930144562A號令訂定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處理辦法。至退休教職員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居住大陸期間之月退休給與如何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未加以規範。然而,教育部訂定的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處理辦法第4條第4項卻規定了一些限制,這些限制明確規定了退休教職員在大陸居住期間暫停退休給與的權利,需要申請回台居住後方能恢復權利。至於未回任人員退離給與之預算編列事項的細節,則需遵循陸委會的相關規定,並且在實際發生數額超過預算時,需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先行墊付,然後由陸委會於預算編列後歸墊。希望這些資訊能對您有所幫助。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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