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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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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算為一年六個月。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發給定居證,由境管局函送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將會獲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算為一年六個月。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則會獲得定居證,由境管局函送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這項法條是在規定了大陸地區配偶獲得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的許可後,所需的相關證件和程序。例如,一位大陸地區配偶獲得在臺灣地區居留許可後,將會獲得居留證並開始計算有效期限為一年六個月。如果獲得在臺灣地區定居的許可,將會獲得定居證,並需要進行戶籍登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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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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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算為一年六個月。 經許可在臺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