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算為一年六個月。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發給定居證,由境管局函送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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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算為一年六個月。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發給定居證,由境管局函送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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