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應備左列文件,向居住地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申請,警察居查註前科、素行資料,並交由警勤區佐警查註有無前條第一款情形後,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辦理: 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本、大陸地區證照保管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 (以上證件均不退還) 。 三、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四、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裁判書或臺灣地區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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