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並依規定強制其出境。 一、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未經許可入境以外之犯罪行為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四、所附大陸地區證件與結婚登記姓名不符者。但係正體字與簡體字之差異者,不在此限。 五、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以後 (含十八日) 曾離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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