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申請案件之審議,得設下列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並得視需要增設其他審議委員會: 一、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二、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三、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四、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五、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六、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七、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八、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九、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一、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二、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三、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四、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五、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七、公共衛生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前項各審議委員會得審議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其負責審議之考試類科如附表。
- 第一項各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