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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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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本部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其資格準用典試法有關典試委員資格之規定,並報考試院備查。
  2. 2.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3. 3.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我無法對這項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和舉例。因為所提供的內容並不包含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相關資訊。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典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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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各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本部就部內及有關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