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這表示經費稽核委員會在選舉召集委員時需要由委員互相選舉產生。有關此規定的具體應用,可以參考考試院相關文件或大會紀錄,以確保程序符合法規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