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8.06
廢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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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對考試院各項經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
二、對考試院各項經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考試委員協商互推後,提院會聘任之。
本會委員每半年改組。但經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辦事人員,由院長就考試院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考試院各項經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對於會計室及秘書處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8.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