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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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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事、研究委員權責如下: 一、考選政策與考選制度之研究、建議及諮詢。 二、本部各單位重要文稿之審核與溝通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2. 2.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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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與考選部處務規程第 4 條相關的法規解釋及案例。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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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參事、研究委員權責如下: 一、考選政策與考選制度之研究、建議及諮詢。 二、本部各單位重要文稿之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選部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